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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2】快訊!!! 有關本公司員工駕駛公務車執行公務發生事故有關負擔理賠金額比例案,在本會之努力下,總經理業於111年12月26日核定,廢除駕駛人負擔之相關規定。

2023.1.2 最新消息 111.1.2

快訊!!! 有關本公司員工駕駛公務車執行公務發生事故有關負擔理賠金額比例案,在本會之努力下,總經理業於111年12月26日核定,廢除駕駛人負擔之相關規定。

本案歷程:
1.經力謀同仁權益與福祉下,勞資雙方激烈討論,業於本公司第6屆第13次勞資會議決議: 本案行政處請依委員意見修正:
 有過失責任者,原個人負擔20%,修正為負擔10%, 但最高以兩個月薪水為限,並持續追蹤辦理。
2.續經本公司第6屆第14次勞資會議再爭取獲,決議: 請本公司行政處修訂經認定員工無過失責任時,依規由公司負擔全額;有過失責任時,個人應負擔10%,並以最高3萬元為限分三期繳納

3.終於111年11月9日第6屆第15次勞資會議,本會董理事長於會中向主席說明:「本案於歷次會議,工會一向爭取不對員工求償。且查本公司無「駕駛」之職務類別,得不需負擔權責劃分表專任司機的比例賠償責任, 請釐清有相關行政車輛之規定」。本案主席基於職性之概念,認同應秉公平正義原則,決議:「本案應不需比照本公司之權責劃分表辦理」。
4.會後簽陳總經理裁決,經總經理為提升公務運作順利及保障員工權益,裁示於111年12月26日廢除『本公司98年8月6日台水行字第0980011371號函規定:「(二)若有過失責任且各項保險理賠金額仍不理賠時,不足總金額由駕駛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本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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